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525民初2219号
原告:袁某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本院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某、杨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袁某某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