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三建高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525民初151号

原告: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糍粑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11714479594L。

法定代表人:梁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永标,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97060398F(1-10)。

法定代表人:韩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宸,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煤三建高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光明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MA65108C73。

法定代表人:钮殿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正国,该公司员工。

原告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达建司)与被告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凿井公司)、中煤三建高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力达建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永标,被告中煤凿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宸,被告中煤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正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力达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中煤凿井公司、中煤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943608.89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中煤投资公司是高县翰笙文化体育中心工程项目九华大道工程发包人,中煤凿井公司是总承包人。2019年1月25日,中煤凿井公司将其中东段路面基层工程分包给通力达建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2800736元,按月形象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0%,审计单位审定后6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预留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通力达建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后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提请进行竣工验收,但中煤凿井公司未予审核,并以建设资金困难业主未拨款为由拖延至今。该项目结算价款总计2644722.80元,中煤凿井公司已付工程款1568877.77元,按结算审定后应支付结算价款95%的约定,尚欠943608.89元。

中煤凿井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高县翰笙文化体育艺术中心项目九华大道东段路面基层工程竣工结算书》明确扣除审计预留金108168.92元、质保金108168.92元后,尚应支付298123.77元,通力达建司诉请付款943608.89元没有事实依据;合同约定延期支付的工程款不计利息,利息诉请应予驳回。

中煤投资公司答辩意见同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煤投资公司是高县翰笙文化体育艺术中心项目九华大道工程发包人,中煤凿井公司是该工程总承包人。2019年1月25日,中煤凿井公司将其中东段路面基层工程分包给通力达建司,双方签订《高县翰笙文化体育艺术中心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2800736元,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按月形象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0%,审计单位审定后6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预留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满期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通力达建司体谅中煤凿井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如拖欠工程款和各种保证金,通力达建司放弃利息等要求。

履约过程中,中煤凿井公司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通力达建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双方于2021年4月签订工程竣工结算表,确认工程款总计2163378.34元,中煤凿井公司实际已支付1638760.41元,扣除审计预留金108168.92元和质保金108168.92元后,应付款尚余298123.77元。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缔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合约。中煤凿井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通力达建司有权要求其按照2021年4月竣工结算表记载的金额支付工程款。通力达建司请求将审计预留金108168.92元和质保金108168.92元在本案中处理,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在条件成就后向中煤凿井公司提出给付要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中煤投资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全额支付中煤凿井公司工程款,应在中煤凿井公司尚欠通力达建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通力达建司与中煤凿井公司依合同约定在拖欠工程款和各种保证金的情形下放弃利息等,其利息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8123.77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中煤三建高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列第一项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6元,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66元,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效东

人民陪审员  邓 喻

人民陪审员  韩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范 围

书 记 员  杨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