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1062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粤东辉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盐都大道南侧川南建材市场建材A区。
法定代表人:陈成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糍粑坳街。
法定代表人:梁平
申请人四川粤东辉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川0304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总额在234165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四川粤东辉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粤东辉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34165元范围内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晓辉
书 记 员 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