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5060号
原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银天工业园内2栋。
法定代表人:**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西流湾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彭 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