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千家洲乡芳兰湖村冷家湾村民组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银天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03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了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梦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自认其由案外人***直接聘用,并与***约定日工资标准,不由梦同公司发放工资,因而本案的处理与***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追加***为诉讼主体;梦同公司在一审期间申请追加***为诉讼主体,而原审对此未作出正确裁定,这显然不当。同时,***已被相关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已被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所确认,而原审判决在没有足够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梦同公司无需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也显然不当。因而,本案需要就***与梦同公司之间或与***之间究竟是何种用工关系,***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案由应如何确定,***的受伤是否与其旧伤和自身过错有关,***究竟有哪些损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等基本事实,组织当事人进一步举证质证和辩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03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