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2010号
原告:山东明世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三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山东明世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明世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明世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宋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