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号服务外包产业园**座**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执行人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和,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本院在执行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数额、开户行、银行账号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