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7)黑06执23号
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肇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在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和平支行的存款118540元(本金110901元、仲裁费4877元、执行费1637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125元),并将执行款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大庆仲裁委员会(2016)庆仲(裁)字第243号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仲裁委员会(2016)庆仲(裁)字第24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