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5民初831号
原告:江苏千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上冈产业园区大道纬二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亿浦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环路东方钢材市场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千里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亿浦特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千里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千里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千里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3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江苏千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涌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