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里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武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千里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5861号
原告:无锡武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一期129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无锡市梁溪区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千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上冈产业园园区大道东侧、纬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原告无锡武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丁公司)与被告江苏千里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千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武丁公司诉称:武丁公司与千里公司于2019年2月16日签订一份外协生产加工合同,合同总价778417.224元,双方约定了2019年3月8日发货。遂千里公司将设备运送至丹阳龙江项目工地,在安装过程中发现1、花板变形严重,现场校正25个净气室;2、所有到货设备均有材质不同程度的掉漆、返锈且有40多根喷吹管道没有除锈也没有刷漆;严重影响了项目工程的进度。在跟千里公司协商无果后,武丁公司为了保障工程进度先行垫付了设备整改费用150000元。故武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千里公司支付其设备整改费150000元。
被告千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双方合同约定如协商未果,依法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千里公司属于守约方,故应由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加工制作场地在千里公司,辖地管辖属于建湖县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武丁公司认为千里公司所交付的加工件并未符合加工合同中的技术要求,所以千里公司违约在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本案经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千里公司与武丁公司签订外协生产加工合同,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因履约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依法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因当事人是否违约及何方违约需经实体审理确定,在确定案件管辖权阶段无法判明,故上述协议管辖条款因约定不明应属无效,本案仍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盐城市建湖县,因此本院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由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