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204民初144号
原告:西丰县信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西丰县信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丰县信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丰县信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丰县信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1元(原告未予先行预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