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311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5年10月03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 书记员***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