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311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5年10月03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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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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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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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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