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21民初11232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敢胜村民主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49006462P。
法定代表人:刘建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兴市启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通江路志昌商住楼2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918310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兴市启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启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69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启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69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