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1390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豪,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D区9栋116号。
法定代表人:何红庄。
被告:**,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78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正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