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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长沙市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财保78号
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D区9栋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0714497D。
法定代表人:何红庄。
委托仲裁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仲裁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近湖七路32号卓越浅水湾25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4763980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3430.0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编号为6030218046020220000157-001的《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保险金额为613430.05元。2022年4月20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13430.05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613430.05元;
二、若被申请人长沙市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613430.05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587.15元,由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