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5837号
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D区9栋1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出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7,628.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该申请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07,628.6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伟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实习陶纯
书记员周颖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