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财保32号
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D区9栋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卓越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卓越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7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卓越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411.0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深圳国际仲裁院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卓越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411.0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97.06元,由申请人长沙巨峰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靳晓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