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323民初238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河南鑫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