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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有限公司、某某典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925民初354号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6年10月7日出生,山西省朔州市人。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8元,由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