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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限公司与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91民初16783号 原告:某某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针对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路**路**大厦*单元*层*号房(建筑面积252.02㎡)、*层(建筑面积182㎡),共计建筑面积434.0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年租金234370元,租金递增率为3%,递增数为前一年度的租金数(以此类推)并约定租金每三个月缴纳一次,每期提前30天支付。合同生效后,被告于2024年3月16日开始欠交租金,经多次催要,仍拖延不交。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被告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10-1、第四条规定,自判决之日起终止2018年2月28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被告支付2024年3月16日至搬离房屋之日止租金,并支付终止合同后的房屋占用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先支付部分租金,然后原告给其一个月的期限,其若找不到合伙的人,就主动搬离,支付剩余租金,若找到合伙人就继续正常租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自原告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4年9月2日解除。故被告所欠租金期间为2024年3月16日至9月2日,根据合同约定,每年递增3%的租金,被告所欠租金期间的每月租金为23319.84元[(11340元+8190元)*1.03*1.03*1.03*1.03*1.03*1.03],经计算,该期间的租金为129813.78元(23319.84元*5个月+23319.84元÷30天*17天),因原告曾经同意减免疫情期间一个月的租金,在扣除一个月租金后剩余的租金106493.94元(129813.78元-23319.84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后被告于2024年9月20日去所承租的案涉房屋搬离物品,原告应当予以协助。但原告拒绝被告搬出,放任损失扩大,自2024年9月20日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2024年9月3日至9月2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3214.58元(23319.84元÷30天*17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2018年2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9月2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所欠2024年3月16日至9月2日的租金106493.9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2024年9月3日至9月2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3214.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本判决生效时间】本判决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高法官:0371-66677202)(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241********;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