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景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虞城县雷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1695号
原告:赵永柱,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伟,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虞城县雷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乔集乡刘新寨村。
法定代表人:雷甫。
被告:雷长伟,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胡卿,男,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李国防,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赵永柱与被告虞城县雷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雷长伟、胡卿、李国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赵永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9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赵永柱负担。
审判员  岳东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