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03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南方航空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203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株洲南方航空高级技工学校的银行账户1627044.08元予以冻结、划拨(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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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