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1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执行人: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21,5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代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终结执行申请书,即:被执行人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垫付款21,500.00元已由***(公民身份号码511××14)代为履行完毕。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112执19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