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宛工某有限公司;唐河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28民初6283号 原告:唐河县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河县文峰街道建设路与公主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宛工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社旗县太和乡太兴路。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河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宛工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唐河县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全额履行了涉案63,181.3元欠款,现原告唐河县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河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77元,保全费651.81元,由唐河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