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28民初6283号
原告:唐河县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河县文峰街道建设路与公主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宛工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社旗县太和乡太兴路。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河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宛工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唐河县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全额履行了涉案63,181.3元欠款,现原告唐河县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河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77元,保全费651.81元,由唐河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