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21民初2929号
原告:长沙远大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美光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沙远大某公司诉被告美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美光某公司下落不明,在简易程序内无法结案,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