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1274号
原告:江苏中车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431745XW,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金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辉,江苏臻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6897797T,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车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中车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车电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车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中车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