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海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晋海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同市诚新电力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519号
原告:山西晋海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7号东兴装饰城A区10号负1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诚新电力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平康里电力公司后。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晋海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诚新电力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山西晋海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海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山西晋海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孟金
二0二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