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海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继一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晋海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18985号
原告:上海继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建,执行董事兼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海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上海继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海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继一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同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继一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继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