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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某有限公司;普洱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827民初408号 原告:澜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普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澜沧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澜沧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澜沧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澜沧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计1303元,由原告澜沧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