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图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飞图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心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23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飞图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路112号4楼13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心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飞图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心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2228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飞图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