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敢于警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财保22号

申请人:瑞安市敢于警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729126708),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汽摩配产业园区国泰路。

法定代表人:倪秀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02465),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迎宾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瑞安市敢于警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瑞安市敢于警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重庆璧山支行开立的11×××00账户内的存款70万元予以保全,并于2020年1月14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安市敢于警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重庆璧山支行开立的11×××00账户内的存款70万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瑞安市敢于警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