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1474号
原告:瑞安市敢于警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秀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市敢于警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瑞安市敢于警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瑞安市敢于警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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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