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403号
原告: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14609688。
法定代表人:李朝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俊强,北京东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迎宾大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02465。
法定代表人:周厚勇,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3.80元,减半收取计6391.90元,由原告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蓝 燕
人民陪审员 何佳敏
人民陪审员 邓享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麟
书 记 员 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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