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529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迎宾大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02465。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06月28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证券,有银行存款6000余元,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先行冻结,故无法划拨,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户进行了冻结,但实际控制金额极少。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已采取的措施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同,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有借款37.9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45元未兑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中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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