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吉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安吉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2191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安吉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吉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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