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吉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安吉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10203号
原告:***,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上海安吉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婷,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上海安吉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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