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辖193号
原告: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干,上海正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娟,该公司法务。
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天虹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军,该公司会计。
被告: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丁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祥,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处理公司)、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都区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中智公司诉称,2018年4月,水处理公司与市政公司签订《盐城市新水源地及引水工程自控仪表及安防等系统项目合同》,合同约定:水处理公司为承包方,承包方式为双包,合同价款为6488.2283万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分别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和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审计结束后再付至审定价的97%,余3%为质保金,在2年质保期满后退还等。同年4月24日,水处理公司与中智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中的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分包给中智公司施工,工程总价为529.1379万元,质量标准同总包合同,付款方式为签约后一周内预付10%,竣工验收后付40%,竣工资料递交合格后付20%,审计结束后付27%,余3%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周内付清。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4日开工,2019年4月2日竣工。水处理公司与市政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验收,结论为整体工程合格。同年9月25日,中智公司与水处理公司队长确认了总价款为合同价及已付55.8万元的事实,并明确中智公司验收前已交竣工资料,70%的付款节点为2019年5月17日,对账后应付工程款为473.3379万元。因水处理公司逾期未付款,故诉请:1.判令水处理公司立即向中智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73.3379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市政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中智公司承担给付责任;3.确认中智公司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2020年3月23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裁定受理南通市崇川区烁亮建材经营部对水处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20年3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破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南通市崇川区烁亮建材经营部对水处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由盐都区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显然早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水处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时间,明显不属于前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情形。盐都区法院应当按照前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而不是将本案移送,故本案应由盐都区法院继续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由盐都区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裁定受理南通市崇川区烁亮建材经营部对水处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盐都区法院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水处理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应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该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7139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晓燕
审 判 员 顾洪青
审 判 员 汤立双
法官助理 孙 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