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2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段家坝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苏娟,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百安谊家****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朋举,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上诉人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丽
审判员 杜太光
审判员 郭相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魏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