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
法定代表人:仲济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段家坝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
诉讼代表人:**。
上诉人盐城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智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民初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粤海公司上诉称:中智公司起诉请求确认案涉《三方协议》无效,该协议为《仪表及安防系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实为诉请确认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属专属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中智公司诉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显示,市政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案涉工程发包给太平洋公司施工。2018年11月7日,发包方市政公司、总承包方太平洋公司和粤海公司共同签署了《三方协议》,约定工程款结算的相关事宜。中智公司主张其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认为该三方协议侵犯了其权益,起诉请求确认《三方协议》中损害中智公司所承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和结果无效。因该《三方协议》为案涉工程款的相关结算协议,非独立的合同关系,不能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割裂开来,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故本案应当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处理。此外,太平洋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但本案的受理时间在太平洋公司破产受理之前,不适用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综上,粤海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错误,本院依法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民初1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