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4民催21号
申请人:江苏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江苏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人江苏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0010004127715287、出票金额40000元、出票日期2018年5月4日、申请人江苏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冬
审判员洪***
审判员周晓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