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1227号
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上杏园村乐都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黑国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8号神力世纪大厦206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生于1977年11月30日,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中坝藏族乡何家山村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