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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281执3066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盛宝塑料管件厂(个体商户)。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罗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9X390。
经营者:虞海峰,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俊,余姚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上杏园村乐都工业园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679190217A。
法定代表人:黑国跃,该公司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盛宝塑料管件厂(个体商户)与被执行人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盛宝塑料管件厂(个体商户)要求被执行人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27655.14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107.5元、保全费2158元、反诉费161元、执行费481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盛宝塑料管件厂(个体商户)执行款327655.14元,及案件受理费3107.5元、保全费2158元、反诉费161元、执行费4815元;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盛宝塑料管件厂(个体商户)同意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