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3民初303号
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上杏园村乐都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黑国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5年3月5日生,住西宁市××区号。
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