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财保123号
申请人: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东区浩旺路。
法定代表人:赵晓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睿,系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常忠,系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
申请人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账号为4402××××0268账户内限额954692.31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账号为4402××××0268账户内限额954692.31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