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75号
原告: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东区浩旺路。
法定代表人:赵晓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睿,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常忠,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3.5元,减半收取3336.75元,由四川永昌防水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