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申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申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403民初1144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安徽申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龙湖路1号3栋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RPC6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申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申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安徽申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5*200=7000元)、五一节日加班(1、2、3、4日4*200*3=2400元),五月份双休日加班工资8天(8*200*2=3200元),五月份加夜班(1、3、4、23、24、27、28日200*7=1400元)夜班生活补助费(35*7=245元)和往还淮南火车站至家的交通费20元,合计人民币14265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中旬,原告在淮南市××市场被被告招聘录用,任被告单位大修监理,双方约定,日工资为200元,生活补助费每日为35元,节假日及加班费按国家规定发放,工作地点是陕西府谷电厂,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前往工作地工作,原告在工作地勤勤恳恳,***怨,节假日均上班在岗,甚至连着夜班工作,原告共实际连续出勤35天,但应得工资被被告无故克扣已有5个多月,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安徽申洁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劳务纠纷不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不适用加班费的规定。原告存在严重过错。原告隐瞒了真实年龄。认可原告工作时间是一个月,每天工作8个小时,工资水平2000元每月。原告所说的调解阶段的一些调解意见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如下: 1.**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安徽申洁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2.**提交的进厂证、饭卡各1份,证明:原告应被告之邀前往府谷电厂工作。安徽申洁公司质证意见:饭卡是别人的,与本案无关。进厂证的三性均有异议,进厂证上的年龄和身份证不一致,原告虚报年龄,**是府谷公司**,不是被告**,进厂证不是被告发放的,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原告工作的期间。本院认证意见:该组证据与在卷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的证明观点,本院予以确认。 3.**提交的安全监察袖标1份,证明:原告的工作职责。安徽申洁公司质证意见:对三性均有异议,袖标没有原告的名字,也没有被告单位的名字和**,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劳务关系,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证意见:该组证据与在卷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的证明观点,本院予以确认。 4.**提交的府谷监理项目部考勤表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原告五一节假日加班。安徽申洁公司质证意见:对三性均有异议。考勤表没有任何人签名,也没有被告单位的**。该份证据没有证据来源的证明。该考勤表只有7天,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的证明观点,本院不予确认。 5.**提交的府谷电厂监理5.1-15日生活费发放表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原告五月份上半月满勤。安徽申洁公司质证意见:对三性均有异议,发放表没有任何人签名,也没有被告单位的**。该份证据没有证据来源的证明。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的证明观点,本院不予确认。 6.**提交的照片3张,证明:在府谷电厂值夜班。安徽申洁公司质证意见:三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意见:该照片显示的内容不能证明**的观点。对**的证明观点,本院不予确认。 7.**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1组,证明:来回都是坐火车,火车票都交给***报销了,2021年4月27日下午到府谷电厂,6月3日早上从府谷电厂回来的。安徽申洁公司质证意见:除了休息日和节假日,原告共工作了25天,原告是5月1日到府谷电厂,5月31日离开。我们讲的是到项目部报到的时间和离开项目部的时间。本院认证意见:该组微信记录记载2021年4月28日下午17:10分**说“已到”,2021年6月2日上午7:55说“票已订好,明天下午K894次”***回复“好的,辛苦了”。该组证据能够证实,**工作时间自2021年4月29日至6月2日,共计35天。对上述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8.安徽申洁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1份,证明:被告公司的工资水平,试用期是2000元每月,试用期满是3000元基本工资加绩效。**质证意见:在府谷公司没有见过***,我在其他公司工作的时候***和我是同事。本院认证意见:该劳动合同记载的是安徽申洁公司与***分别作为甲乙双方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约定乙方从事人事主管岗位,试用期工资2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3000元/月。该合同记载的***与**并不属于同一工种,对安徽申洁公司的证明观点,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为安徽申洁公司提供劳务,约定日工资200元。安徽申洁公司派**到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从事监理工作,工作时间自2021年4月29日至6月2日,共计35天。**工作期间的工资7000元,安徽申洁公司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为安徽申洁公司提供劳务,安徽申洁公司拖欠**劳务工资7000元的事实,有进厂证、饭卡、安全监察袖标、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现**起诉要求安徽申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资7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安徽申洁公司抗辩**的工资是2000元每月,**提前预支大概1000元的工资,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利后果。对安徽申洁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经审查,**起诉要求安徽申洁公司支付加班工资4600元、夜班生活补助245元及交通费20元,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利后果。对**的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申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工资7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被告安徽申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示: 一、诉讼费退费须知 (一)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根据原告在立案时预留的《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直接将原告不应负担的诉讼费退回至其确认的退费账号。若原告未预留《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纳至本院以下账户:开户单位:淮南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号1860********。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二、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二)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缴纳的,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请备注:①缴款人姓名; ②案号【如:(2021)皖0403民初XX号】; ③费用类型(诉讼费、履行款等); ④联系方式。 (注:每笔最高限额50000元) 三、申请执行履行提示 (一)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