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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灌云县同兴水利服务站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23民初7284号
原告灌云县同兴水利服务站,住所地灌云县同兴镇同兴社区孟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43号204-3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县同兴水利服务站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灌云县同兴水利服务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同兴水利服务站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云县同兴水利服务站撤回起诉。
受理费40元,由原告灌云县同兴水利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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