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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9某某与东海县双店镇双店村民委员会、某某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22民初6279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东海县双店镇双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双店镇双店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20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海县双店镇双店村民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