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连云港思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7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332129293X5,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思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3330942148Y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思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20)连仲字第0015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在连云港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案应指定由连云港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思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连仲字第0015号裁决书],由连云港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