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06民初9268号 原告:***。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